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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1 15:37:18 股吧网页版
新光药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18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宋
夏云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完整、全面、真实、客观。同意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审查意见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4,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编制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4 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兼顾了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并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对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本专项报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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