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1 21:25:42 股吧网页版
中船应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

[2024]武盈意见第WH5573-3号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
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本所罗运红、郑一瑾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下述内容为前提:(1)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公司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