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日常实施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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