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的制度。
前款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信息,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对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部: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和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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