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行为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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