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0 月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信材料”)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等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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