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鹏盛 A 核字[2024]00021 号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深圳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项 目 起始页码
鉴证报告 1-2
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7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
号同心大厦 21 层 21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 0755-82949959 传真:0755-82926578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鹏盛 A 核字[2024]00021 号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2023 年 2 月 17 日)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证上〔2023〕1144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同益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同益股份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2023 年 2 月 17 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
证上〔2023〕114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4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同益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海英
中国·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