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8 15:47:35 股吧网页版
横河精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有选择性地、提前向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
表具体实施。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对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无需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会议内容和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