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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8 15:47:38 股吧网页版
横河精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公平、公开、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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