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0793 号
致: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精密”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横河精密及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隐瞒以及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横河精密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董事黄飞虎先生、陆正苗先生、徐建军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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