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回购价格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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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回购价格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5-02-02
致: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精密”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横河精密及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隐瞒以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结论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加以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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