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703 号
致: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12 号楼 3 层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翟军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
在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议事效率,翟军提议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据此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临时
提案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12 号楼 3 层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翟军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30 日 9:15 至 15:00。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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