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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9:12:03 股吧网页版
ST路通: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4-042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调解;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本息合计 78,435,144.72 元(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确定。

5、针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以资金
占用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资金占用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相关案件已于公告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或正在立案审查中。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于近日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并下发了《应诉通知书》【(2024)粤 0104 民诉前调 15382 号】等相关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财务总监提起民事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林竹

被告二:蓝宇

被告三:黄茂钦

被告四:马海钦

被告五:王迪

第三人一: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城人工”)
第三人二: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宏晟”)

第三人三: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信晟”)

第三人四: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昌晟”)

第三人五: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云晟”)

第三人六: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理由及请求

起诉状中列明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系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以“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为主要职责之一。原告现持有路通视信 250 股股票,系路通视信的股东。

2022 年 12 月 30 日,路通视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
15,580 万元,林竹、蓝宇、黄茂钦、马海钦、王迪为责任人员。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一至五损害路通视信利益事宜,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向路通视信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发送了《股东质询请求函》(投服中心函(2024)9 号,以下简称《质询请求函》),依法请求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就公司资金被占用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被告林竹、蓝宇、马海钦、黄茂钦、王迪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起诉之日,第三人云城人工、余姚宏晟、余姚信晟、余姚昌晟、广州云晟未归还占用的资金分别为 4,176.20 万元、1,180.00 万元、1,500.00 万元、300.00万元、107.80 万元,但监事会仍未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51条和《证券法》第 94 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
《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7,264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每笔占用的资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资金占用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日止,暂计
算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利息共计 5,795,144.72 元);

(2)依法判令被告蓝宇、马海钦、黄茂钦、王迪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判令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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