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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二四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理工光科”)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的规定,就理工光科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理工光科书面确认和承诺,理工光科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理工光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理工光科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财务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理工光科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理工光科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4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理工光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内部通过告示栏公示了激励
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危怀安先生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编号:2022-028),由其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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