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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9:49:02 股吧网页版
理工光科: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公司简称:理工光科 证券代码:30055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6 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1.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公司、理工光科:指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4.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武汉
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7.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公司章程》:指《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理工光科提供,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对理工光科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理工光科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理工光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理工光科全体股东认真阅读理工光科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理工光科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理工光科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理工光科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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