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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8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六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 6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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