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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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科信 技术拟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并已经得到科信技术以下保证:科信技术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法律意见 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科 信技术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科信技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信技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科信技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科信技术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经核查,科信技术系由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 24 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294499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6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6〕2349 号”《关
于核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2016 年 11 月 22 日,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科信技术”,股票代码“300565”。
3、科信技术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1133026E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97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登志,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光通信网络传输设备、接配线设备、无源光器件、有源光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信基站、电源产品、电量分路计量、不间断电源(UPS)及配电设备、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直流远供系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类系统设备及配套设备、通信电池、广播通讯类铁塔桅杆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射频器件、天线(不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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