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
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国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研究国内外、行业内外的薪酬案例;
(三)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
会提交被考核人员的绩效评价报告;
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
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 研究公司薪酬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方案等;
(六) 监督检查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七) 解释公司薪酬计划;
(八)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形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九)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 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
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准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所需
的有关文件或资料。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六)总结监事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公司的考评标准,草拟考评的建议,并在审议后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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