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四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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