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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3:44:18 股吧网页版
安车检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自然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八)其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汇报;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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