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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