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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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456 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456 号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事项之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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