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新华先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系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周新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