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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9:19:05 股吧网页版
华凯易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五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致: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委托,担任华凯易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凯易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交易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华凯易佰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提供的信息、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华凯易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本所同意华凯易佰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华凯易佰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核查意见仅供华凯易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华凯易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华凯易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凯易佰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29 日,华凯易佰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华凯易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华凯易佰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凯易佰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凯易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华凯易佰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华凯易佰针对本次交易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和决策内容、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3、华凯易佰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4、华凯易佰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与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5、华凯易佰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华凯易佰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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