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设董事长 1 名,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设副董事长。
第四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低于 30%的;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低于 50%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以上决策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决策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指: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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