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
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投资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
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品交易应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
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需要公开披露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
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一)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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