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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8 20:18:13 股吧网页版
美力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具体范围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关联人员的判断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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