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目录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3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 4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 5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五、结论意见 ...... 6
释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美力科技 指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
本专项核查意见、本《专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项核查意见》
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中所载
本次增持 指 明的增持计划,以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
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中所载明的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碧鸿及其一致行动
增持人 指
人章竹军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07043 号
致: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碧鸿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竹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美力科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美力科技及增持人如下承诺及保证:
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2.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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