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的公司所处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履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开拓创新;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八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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