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
持有其股权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权不足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
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单行条例,加强对子公司的垂直指导。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大会;全资子公司除外。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下皆同)及监事会(或监事,以下皆同)。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情况,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其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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