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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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
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且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7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及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及百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的提议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等均保持不变。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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