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10-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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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 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10-1 号
致: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锐钴业”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寒锐钴业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寒锐钴业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寒锐钴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寒锐钴业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寒锐钴业、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寒锐钴业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寒锐钴业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寒锐钴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 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关于核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 号),寒锐钴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万股,并根据《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寒锐
钴业”,股票代码 300618。
2. 根据寒锐钴业持有的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801399X),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寒锐钴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 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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