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YINGKE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128 号天宝国能大厦 3F
传真:0513-89080999 邮编:2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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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F20240806-005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或“本所”)受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善兵先生
及董事张祖蕾(以下简称“增持人”)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
期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增持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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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事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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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5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6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7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 8
四、本次增持行为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9
五、结论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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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捷捷微电、公司 指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人 指 实际控制人黄善兵及董事张祖蕾
本次增持期间 指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期间
本次增持 指 黄善兵及张祖蕾于本次增持期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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