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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20:45:08 股吧网页版
万兴科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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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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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029-03 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
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授权委托书;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股

东大会通知》,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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