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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20:11:40 股吧网页版
华测导航: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延平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相关法律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的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延平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延平,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80611****。
2、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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