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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8 22:05:13 股吧网页版
新劲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二) 审议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的(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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