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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22:21:42 股吧网页版
万通智控: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
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利。同
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属各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七条 公司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八条 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子公司代表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一致后
产生,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人选不一致,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管理人员,行使出资者权利、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委派
董事或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或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两次董事会(若有)。股
东会和董事会(若有)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涉及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其具体情况
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内部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年度会计报表应接受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查并经股
东会审议后报公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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