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存在该等兼任情况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但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董事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三)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贷款、合作经营等合同;
(十一) 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六)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非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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