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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9 20:35:11 股吧网页版
万通智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20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 2024 第 08004 号
致: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智控”或“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律师、何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承办律师审查了万通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万通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
临平区昌达路 122 号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健儿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9 日 9:15-15:0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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