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0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1 正元智慧或公司 指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5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6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在有效期限内
行使权利,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7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8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止
9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0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1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14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17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
18 本法律意见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
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10420-3 号
致: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元智慧委托担任本次正元智慧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正元智慧股权激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