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 及 42 层 邮编:518034
24DE/31DE/41-42 Floor ,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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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超频三”)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经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天
安数码城 4 栋 B 座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128,223,82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80%。公司董事长杜建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具体为:2024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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