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0 19:37:10 股吧网页版
太龙股份: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0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2.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文件中的陈述的事实和公司作出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该《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福建
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占龙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