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主持公司的
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及授权范围,负责主管部门的工作;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有权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调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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