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监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
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任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报告义务,并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报告义务,并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秘密;
(七)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对股东会
负责,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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