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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 楼
13F Guangfu Century City,Xiaoshan District,Hangzhou,P,R,China 311200
总机:(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文德”)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蒂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标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增持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公司、增持人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增持人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佩蒂股份、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佩蒂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标先生。根据增持人 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身份证号码为 330326196103******,陈振标先生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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