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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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03 号
致: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年6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7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4年7月10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五层远程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1,544,9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0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持有贵公司股份5,773,1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叶青女士、毛洪伟先生、黄庆先生、张峰先生、张铭先生、邵晓东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叶青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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