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四年七月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5-06-01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医疗”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2022 年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审议通过的《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和《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 年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公司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2年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告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本次价格调整
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文件,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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