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4年8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5号)。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根据《2024年半年度报告》记载,202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2,343.44万元,同比增长42.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1.54万元,同比增长218.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45.58万元,同比增长129.82%,不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1-6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102,343.44 72,042.15 42.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1.54 -2,930.08 218.48%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245.58 -4,176.44 129.82%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306.33 27,391.27 105.56%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2 21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2 21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8% -1.70% 3.58%
总资产(万元) 426,372.66 356,928.78 19.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87,394.75 171,100.41 9.52%
(万元)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英搏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英搏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2024年8月7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413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647号”和“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014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文件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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