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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2 19:47:10 股吧网页版
朗新集团: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2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
复(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七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朗新集
团”)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3000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会同本次交易相关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讨论核实,现就问询函相关内容作如下回复说明,并根据问询函对《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披露。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所述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均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内容相同,本文涉及数字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目 录

目 录 ...... 3
问题 1...... 4
问题 2...... 18
问题 3...... 44
问题 4...... 57
问题 5...... 74
问题 6......103
问题 7......123
其他问题:......150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或标的资产)90%股权,本次拟收购邦道科技剩余 10%股权;(2)邦道科技注册资本由股东分期缴纳,约定剩余出资时间为邦道科技设立后十年内,交易对方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朴元)和上市公司均存在同比例未实缴的情形;无锡朴元首期出资 500 万元已于 2015 年12 月实缴,其余 500 万元出资尚未缴纳;交易各方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承担对未实缴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3)无锡朴元系邦道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出资额 1,000 万元,公开信息显示无锡朴元的合伙份额存在未实缴情形;(4)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翁朝伟在无锡朴元的出资金额为 623.60 万元,占无锡朴元出资份额的比例为 62.36%,自无锡朴元设立以来,翁朝伟多次受让标的资产离职员工份额以及将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标的资产员工。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已考虑标的资产股东认缴但未实缴出资情况,交易对方未实缴出资是否会摊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并结合同类案例进一步披露相关安排的合理性;(2)无锡朴元各合伙人约定的实缴期限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应实缴未实缴情形,各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份额与认缴出资份额是否一致,如存在未实缴情形,请披露实缴计划及安排;(3)结合翁朝伟在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任职及薪酬情况,补充披露翁朝伟在无锡朴元出资金额远高于其他合伙人的原因,报告期内翁朝伟受让和转让无锡朴元出资份额的合理性,翁朝伟出资无锡朴元的资金来源,翁朝伟持有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4)翁朝伟出资份额转让对价的公允性,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如是,请披露股份支付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2)(3),请会计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交易对方未实缴出资是否会摊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并结合同类案例进一步披露相关安排的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已考虑标的资产股东认缴但未实缴出资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情况”之“(二)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之“4、本次交易作价已考虑标的资产股东认缴但未实缴出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交易以2023年10月31日作为基准日(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基准日”),由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邦道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两种评估方法均按照邦道科技实缴注册资本 2,500 万元现状及邦道科技实际资产负债情况计算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并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此外,截至本次交易基准日,邦道科技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占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均为 50%,不存在上市公司对邦道科技的实际出资比例高于无锡朴元对邦道科技实际出资比例的情形,也不存在因邦道科技的注册资本尚未全部缴纳而影响邦道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基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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