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0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SL-2024-102(G)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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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章程》、《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系按照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大陆(就本文文意所指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真实、完整、准确,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亦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遗漏、改动和删减。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公开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时,均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内容予以引述,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创业黑马、公司、上市公司 指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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